勞保又要調升了,以後怎麼辦?
勞保費率將站上二位數。勞動部近日核定明年勞保費率將漲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一的就業保險費率),影響逾一千萬名勞工,屆時每人每月保費最多增加四十四元;雇主增加的成本更多,每月幫每名員工負擔的保費總額,首次最多破三千元。
勞保被保險人數日前剛突破一千萬人,等於有逾四成的國人明年荷包都會受影響。 ⋯⋯目前約有兩百多萬人投保最高級距、四萬三九○○元,增加的負擔最重。勞保局估算,費率變為百分之十後,該級距勞工每月勞保費,將從八三四元漲為八七八元,雇主負擔則從二九一九元變為三○七三元,不僅月增一百五十四元,總額更首破三千元。
費率調漲案日前報部,勞動部核定指示「依規定辦理」。二○○九年勞保年金上路時,「勞工保險條例」即修法明定,費率將從年金施行後第三年(二○一一年)起,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明年是連五年調漲。
這幾年物價一直漲,勞保費又年年漲,薪水卻是成長有限。還有勞工憂心雇主保費負擔增加後,薪水恐怕持續凍漲。 羅五湖說,費率站上百分之十後,調漲速度會「緩一緩」,變成每兩年再調漲百分之零點五,直至上限百分之十三為止。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金管會於9月15號封殺利變壽險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金 + 時間 = 複利
錢放哪裡複利很重要哦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1第二波的健保DRG制度要上路,請保養好自己與家人的健康~避免讓自己與家人成為醫療人球。】
TVBS新聞報導影片連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_MyrHjUuXg
今年的7月1日將有第二波的健保DRG制度要上路了,什麼是DRG呢?以往健保的給付方式是論量計酬,醫院做多少、報多少,但這容易衍生的弊病就是,醫院為了衝量,會替病人進行不必要的治療,為了節省資源,DRG制度施行的是同病同酬,也就是相同病症的類別,就給予相同的健保給付,但醫界反彈,救治重症病患的許多項目,DRG根本沒納入,等於醫生每收一個重症病人就會虧錢,那以後誰還要救人?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強制險一定要知道的事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健保DRGs住院「包裹給付」再納254項★★
健保住院「同病同酬,包裹給付」範圍再擴大!
①過去「論量計酬」:
依醫療服務項目實報實銷。過去常被人詬病易誘使醫院報得越多越好,造成過度浪費情形。
⋯⋯
②現在「包裹式給付」:
健保在99年1月起,開始實施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改採要求醫院提升醫療服務效率、減少不必要手術、用藥及檢查等。
③為避免發生醫療「人球」
【「短期」之內仍維持「論量計酬」的支付方式】有:
癌症、血友病、安寧療護、使用葉克膜病患、使用主動脈內氣球幫浦、精神科、愛滋病、罕見疾病、凝血因子異常、臟器移植併發症及後續住院、住院超過30日的重症病患排除於DRGs適用範圍。
④衛福部健保署今天宣布,自今年7月1日起導入第2階段的DRGs項目,包括心肌梗塞、動脈硬化、骨折、截肢、子宮外孕、攝護腺肥大等手術、循環系統、骨骼肌肉系統、姙娠生產與產褥期以及男性及女性生殖系統之疾病,共254項目,估計一年約影響34萬住院人次適用。
⑤目前總數1062項的DRGs,仍有638項未被納入,將待第3階段導入。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遺產只能拋棄或是全部接受嗎?!─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阿水伯過世之後,留下財產500萬元,遺有一名女兒美美為法定繼承人,原本以為阿水伯沒有債務,於是未辦理拋棄繼承(註1),但後來才發現,原來阿水伯生前還有貸款,約800萬元,如今,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美美難道只能全部繼承嗎?財產與負債相抵之下,美美是不是還須背負阿水伯的負債300萬元呢?
⋯⋯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過去民法的繼承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三種制度,若是像美美一樣,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則視為法定「概括繼承制度」,繼承阿水伯的所有財產及負債(註2)。
不過,原先預設的「概括繼承」,在民國98年修法後(註3),便全面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清償以所得之遺產為限即可(註3)。舉例來說,美美在修法後繼承阿水伯所有遺產,阿水伯其負債雖高達800萬元,但美美清償之責任,基本上只需以繼承之500萬元財產為限。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雖然目前法定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但仍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註4)的規定,除了可釐清被繼承人的遺產,若債權人未在前述期限內告知其債權時,且繼承人又不知道,則該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求償(註5)。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不喪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權益,但依舊要對債權人依比例以遺產償還(註6),若還是未清償,債權人便可就未得到應受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行使權利,此時,繼承人就不得以遺產為限清償(註7),但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則不在此限。
以美美來說,原本只知道阿水伯遺有500萬遺產,以及A債務800萬,後來才知道,另有B債務200萬,美美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下,應清償:
A債務:500萬x(800萬/1000萬)=400萬
B債務:500萬x(200萬/1000萬)=100萬
但美美原先並不知情B債務的存在,因此將500萬遺產都清償給A債務了,後來才得知有B債務:
1.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美美仍須依其比例清償B債務100萬。雖然美美已無遺產了,但由於一直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未按其比例分別償還A、B債務,此時,B債權人便可要求美美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其100萬元。
2.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B債權人若未在期限內說明有B債務的存在,事後美美才知道,此時B債權人僅能就美美剩餘的遺產追討其比例100萬元,但美美剩餘遺產為零,因此無法向美美追討其債務。
◎ 例外狀況
若繼承人有以下幾種行為,則是不得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方式繼承(註8):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可回溯適用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在民國98年修法的,而在那之前法定是採「概括繼承」,因此,在修法後,若有以下幾種狀況,是可以回溯適用修法後的規定(註9):
1. 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阿水伯替他人作保的債務。
2. 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註10)之規定代位繼承。
3. 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美美未跟阿水伯同住,因此不清楚阿水伯的債務。
以上這些狀況,可回溯,改採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為了避免對債權人不公平,若債權人能證明此為顯失公平者,則不在此限。
許多人面臨債務大於財產的遺產時,會拋棄繼承,但其拋棄繼承的部分,會轉嫁到其他未辦理拋棄繼承的人身上,因此,目前法定改為類似限定繼承的方式,對許多不清楚法律規定的人來說,不用像過去一樣,未在期限內提出相關申請,被視為概括繼承,背負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債務。雖改成債務以遺產為限清償,但835小編建議,為了避免後續延伸問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較有保障(註10)唷!
註1:民法第 1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0GnW
註2:民法第 1148 條,民法舊法-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 http://ppt.cc/dysf
註3:98年修訂民法第 1148 條之理由,法源法律網, http://ppt.cc/YvOu
註4:民法第 115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GLqy
註5:民法第 116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ppt.cc/V1Bh
註6:民法第 116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c7Dr
註7:民法第 116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oLeM
註8:民法第 11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ZeFl
註9: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tinyurl.com/lbvfef7
註10:民法第 11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IPgM
註11:參考伍之四「明定「違反遺產清冊陳報義務之效果」」,辦理法定繼承須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http://ppt.cc/GBxg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透過風險及給付類型,認識保險一點都不難 人的一生,多少會遇到「老、病、死、殘」的風險。若透過商業保險轉嫁這些風險,面對環境(如:醫療技術、健保制度)的改變,以及保險金花費方式(如:自由性、持續性)的不同考量,所選擇的保險種類就會不同。835小編建議大家可以透過「風險」以及「給付類型」來認識保險,進而規劃出適合自己的保單喔。 【保險的給付類型】⋯⋯
◎ 一次性給付
當被保人符合該險種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就會給予一大筆保險金,交由被保人自行運用,不再依項目逐次申請理賠。
如重大疾病險,一旦符合其中一項疾病的條件,即可獲賠,不用擔心後續治療方式是否在保障範圍內,較能自由地運用保險金,但理賠後通常此約亦終止。
◎ 持續性給付
當狀況符合該險種的理賠條件,並依照保障項目,申請保險金,可持續性的申請給付,不會因為一次理賠就失效。
如具有化療理賠的傳統型癌症險,除了要先符合癌症的定義外,還要符合化療理賠條件(如需住院且化療採注射方式),才得以申請理賠。而癌症常會使用到的標靶藥物,因不屬於現行癌症險的保障項目,所以就無法獲得此部份的保障。但若符合理賠的所有要件,在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障範圍內,可持續申請理賠金。
◎ 給付類型的優缺點
從醫療進步的角度來看,若新式的治療方式,未來有可能不在保單當時的保障範圍內,則選擇一次性給付的險種較佳;以癌症的化學治療為例,目前多需要住院注射治療,但隨著醫療進步,未來可能透過口服藥錠即可治療,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就可能面臨無法獲得理賠的窘境,而一次性給付的險種,因為在符合癌症的要件後,即獲得一大筆理賠金可自行運用,因此無此問題。
但若治療方式皆在保障範圍內,一次性給付的保單在領取保險金後,即代表要完全概括承受接下來的風險,假若當初規畫的保險金額不夠,面對「長時間」的費用支出,一次性給付險種可能面臨不夠用的狀況,因此,若只透過一次性給付的險種來轉嫁風險,就需要仔細評估其保額。
【風險種類】
◎ 身故
主要考量在身後會有多少費用留給家人承擔,如負債(房貸、車貸等等)、家庭生活開銷、子女出國就學費用、喪葬費。可透過這些花費,評估身後所需的費用。身故後,通常是採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為避免不當花用等因素,亦有定期給予(如每年給付60萬,有總額限制)的方式。
◎ 意外
發生意外,治療期間需支出醫藥費之外,還包括如殘廢,截肢後需裝義肢,骨折支架等需要支付大筆費用的狀況。在治療後,仍需復健而無法工作的這段期間,其生活費,甚至是看護費的費用,這全部都必須一併考量進去。
若考慮以「一次性」給付的險種轉嫁,就需將可能支出的醫藥費、復健期間的看護及生活費、重新習得技能期間的生活費,甚至負債,做一次完整的估算,避免低估保額,產生生活費不足的風險缺口。或是可將一開始的醫藥費、負債,以「一次性」給付險種(如意外險、殘廢險)來估算,而復健部分就用「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轉嫁,給予長時間的保障。
◎ 疾病
疾病可能會住院,以致於無法工作。這段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都得持續支出,考量「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住院醫療險),可以給予住院期間,持續性的保障。此外,疾病亦可能致殘或失能(如糖尿病患者引發併發症而截肢、癌症),此時就需要透過保險(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轉嫁出院後的持續性支出。
針對重大疾病或是可能致殘的疾病,亦可選擇一次性給付的險種(如重疾險、殘廢險),一旦符合其理賠條件,即可領取一筆保險金。
◎ 癌症
癌症的標靶藥物,其花費相當可觀(註2),由於目前多不在傳統癌症險的保障範圍內,所以可優先考量一次性給付的險種(重疾險、一次性給付癌症險)。而「目前」標靶藥物,多需要「住院」治療,所以可再透過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住院醫療險、傳統型癌症險)來輔助。
罹癌,可能會使得身體狀況不佳,進而影響工作狀況,使得收入不穩定,甚至殘廢或完全失能,就需考慮另外以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來支付;倘若都要以一次性給付的險種(重疾險、一次性給付癌症險、殘廢險),轉嫁罹癌後的醫療及生活費,得注意其保額的評估。
◎ 退休
根據行政院經建會的統計(註3),國人壽命的平均歲數越來越長,這意味著人們在已屆退休年齡時,無經濟收入來源的期間將會拉長,這段期間的日常開銷,就可透過持續性給付的年金險來轉嫁。
835小編提醒,面對風險,可依據不同的給付類型,來轉嫁不同層面的問題。給付類型不是只能選「一次性」或「持續性」險種而已。面對未來環境及自身狀況評估,可給予兩者不同比例上的搭配,選擇相關的險種來保障自己唷!
註1:投保前你要知道的,保險好Easy, http://ppt.cc/DNan
註2:罹癌花費可參考此一整理文章「癌症治療花費知多少」2009-01-28/作者mcintyre黃彥銚/ http://ppt.cc/v5Se
註3: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行政院經建會, http://ppt.cc/hsTq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府課稅、追稅,一切照規定來!未登記,虧錢賣房也要稅!
買賣房屋要小心,不要忘了這個稅而漏了那個稅。
楊姓市民僅有一戶自宅,房地價金才454萬元,出售獲款485萬元,但售後一家人靠租房遮雨避陽,稅官竟課奢侈稅48.5萬元,還罰鍰48.5萬元,共計97萬元,請求法官主持公道,卻被以未辦妥戶籍登記為由判敗。
⋯⋯
楊姓市民在98年12月購屋,100年7月出售,因未滿2年,且未辦竣戶籍登記,未也依規定申報奢侈稅,北區國稅局核定楊某銷售房地總價為485萬元,對他課徵奢侈稅48.5萬元,並處漏稅額1倍即48.5萬元罰鍰。
楊某循序訴願不成打起行政官司,他向法官說,奢侈稅立法的用意在於健全房市,一戶人家僅有一戶房屋供自住,縱使持有甚短加以出售,仍屬合理、常態性的移轉房地,畢竟貸款購屋後房貸壓力大,若無法順利繳交本息,被迫售屋償債常情之事,並不防礙房市的健全。
立法者選擇對辦竣戶籍登記者排除課稅,而對沒有辦妥戶籍登記但實際供自用自住者不排除課稅,有其對產業政策、稽徵成本等多種考量,屬立法權的裁量範圍。
政府以健全房市,打壓炒房為名,開徵奢侈稅,但課徵的對象卻是僅有一戶供自宅的人民,而且房地買賣價金連500萬元都不到,就要課補與罰緩近百萬元,這種對「不奢侈」的人民,強課「奢侈稅」,惹人非議。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了醫療險,還要保意外醫療險嗎?
小明意外車禍,造成左大腿及左手臂骨折,因而住院三天。出院後申請理賠金時,業務員請小明準備多份的理賠文件,因為業務員說,小明除了實支醫療險可以申請理賠外,因為車禍造成的骨折,連出院後的部分天數,意外日額醫療險亦能申請理賠。那麼,醫療險與意外醫療險,有什麼樣的不同呢?
⋯⋯
【保障範圍】
醫療險與意外醫療險,皆有日額型,以及實支實付型。其中,醫療險的日額型,主要是根據住院天數理賠,醫療險的實支型,則是住院期間內,超過健保給付的費用,在限額內給予理賠;意外醫療險的日額型,同樣是根據住院天數理賠,而意外醫療的實支型,則是不論住院或門診,超過健保給付的費用,在限額內會給予理賠。
◎ 醫療險(註1)
一般的醫療險,不論因意外,或是疾病,只要是醫師認定的必要性治療,且有住院事實,即在保障範圍內。不過,有的醫療險除了住院以外,亦有提供住院前後門診,或者是門診手術的保障,實際可依各家條款為主。
日額型及實支型,通常分別以「診斷證明書」和「醫院收據」為依據理賠,實支型有部分會提供日額選擇權,理賠時,可選擇以日額的方式申領理賠金。
◎ 意外醫療險
意外醫療險,只有因意外引起而受傷,經醫師認定為必要性的醫療,才有保障,所以若小明今天是因為心臟病發導致車禍,則依主力近因原則(註2),就可能無法理賠意外醫療。其中,有些意外醫療險,對於日額型及實支型,會以二擇優的方式理賠。另外,意外醫療險亦有燒燙傷的條款可附加,其理賠條件通常是依表所示。
日額型的理賠,通常以住院為前提,有些則是有門診手術的理賠。日額型通常有包含骨折理賠,就算未住院,亦可依骨折列表的住院天數折算給付。
實支型的意外醫療險,則是不論住院或是門診,皆可理賠。
因此,以小明的車禍來說,除了醫療險以外,意外醫療險亦可申請理賠。其中,小明住院期間的費用,實支型的意外醫療險以及醫療險,可理賠健保費未給付的部分(如骨釘、固定器等),日額型的意外醫療險以及醫療險,則是依照小明住院天數,給付理賠金;小明骨折出院後回家休養,日額型的意外醫療險,則可依骨折天數與骨折程度,將骨折天數扣除已住院日數後,另外申請未住院的骨折理賠金(註3)。
【注意事項】
醫療險及意外醫療險,除了保障範圍有所不同之外,在其他部分,亦有幾點的差異性是要注意的唷:
◎ 保證續保(註4)
目前壽險公司的醫療險,大多是有保證續保,因此,較不需要擔心隔年續保時,會因為體況被拒保;而意外醫療險,目前僅有部分的壽險公司,有提供保證續保,但其保費通常會比無保證續保的還要高,因此,在挑選時可加以注意。
◎ 保費費率
醫療險有定期型及終身型,其中,一年期的醫療險,其保費通常會隨著年紀而增加,屬於自然費率;而終身型,或是長年期的醫療險,通常為平準費率。
意外醫療險,主要隨職業等級,而有不同的費率,通常與年紀無關,也就是會以職業的危險程度,計算保戶的保費,故換工作時,需要告知保險公司,避免無法理賠到應有金額的情況發生(註5)。
◎ 告知事項
醫療險與意外醫療險,在填寫要保書(註6)時,都需要誠實告知體況,否則在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註7)解除契約,但因為保障的範圍不同,其告知書事項亦有所不同,以醫療險來說,因為保障範圍包含疾病及意外造成的醫療費用,故醫療險的要保書健康告知,會比意外醫療險來的多且詳細,而意外醫療險,則只保障因意外造成的醫療花費,故要保書除了一些健康告知外,多為身體機能之障害告知。
◎ 既往症
由於醫療險有保障疾病的部分,因此,在投保前即有的疾病,不論要保書是否有問到,保險公司都是可以不理賠的;而意外醫療險所保障的是因意外造成的醫療花費,因此,在投保前已發生的意外,亦是可以不予理賠。
◎ 等待期
為了預防保戶帶病投保,醫療險大部分會有30天左右的等待期,在這段期間內,保險公司不負保險之責任,因此,就算發生屬必要性治療的住院事實,也無法申請理賠(註8);意外醫療險,則是因其為突發且不可預期的,所以意外醫療險並無等待期。
◎ 除外責任
醫療險及意外醫療險,對於被保人的故意及犯罪行為,皆不予理賠,其中,醫療險針對非屬必要性治療的狀況,如自然生產,亦是屬於除外不賠(註9);意外醫療險,另有因酒駕、戰爭以及核能等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亦屬除外不賠事項(註10)。
以同樣是酒駕的例子來說,小華若因酒駕而送醫住院,當其酒測值達0.20mg/L,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是0.15mg/L,因此,意外醫療險是可以根據除外責任:「被保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而不予理賠,但由於未超過0.25mg/L之刑法公共危險罪,因此,醫療險是不得以除外責任拒賠。
835小編提醒,醫療險除了疾病,也涵蓋因意外所造成的住院費用,且部份保單也會理賠門診手術,相較於意外醫療險,其保障範圍較廣泛,但意外醫療實支型,則是不論住院和門診,都可以理賠,若預算有限,建議先購買保證續保的醫療險。倘若擔心骨折未住院,或是重大燒燙傷這一個部分,則可再把意外醫療險補上,而在規劃意外醫療險時,記得將醫療險額度一併考量進去唷!
註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第七條, http://ppt.cc/zMbE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十一條, http://ppt.cc/wSox
註2:好文回顧-「事故發生原因差一點,理賠差很多!-主力近因原則」, http://ppt.cc/GdKO
註3:好文回顧-「意外醫療要注意的兩三事!」, http://ppt.cc/TQYJ
註4:好文回顧-「你的定期險,是「保證續保」嗎?」, http://ppt.cc/BMYC
註5:好文回顧-「換了工作內容,要不要告訴保險公司呢?」, http://ppt.cc/VS0p
註6: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http://ppt.cc/h2Cs
註7:保險法第64條, http://ppt.cc/EsQz
註8:好文回顧-「在等待期內,保險是不理賠的唷!」, http://ppt.cc/PmRk
註9:好文回顧-「醫療險在甚麼狀況下,不會理賠呢?-除外責任」, http://ppt.cc/-A8p
註10: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 http://ppt.cc/Sl-p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將於上路,未來只要每次利息給付超過2000元,就會被扣2%補充保費。銀行業者指出,要避開補充保費,除拆單外,也可在定存時約定「按月付息」。
元大銀行副總經理呂忠萍解釋,把1年期的利息,拆成12個月按月給付,每筆利息會縮小成原本的1/12,適用於有高額存款的定存族。
⋯⋯
以定存1年期1.38%利息計算,若每筆定存超過14.5萬元,就要被扣2%補充保費,但若改以「按月付息」,則每筆定存要達173萬9131元,才會被課補充保費。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人們常常覺得退休距離自己還很久,特別是對許多30、40歲的族群來說,在他們這樣的年齡,結婚、生子、買房、子女教育金等肩上負擔大,無暇顧及自己看似遙遠的退休生活。這樣做的後果是,會推遲開始執行退休計畫的時間。
人的最好朋友就是時間,利用長時間累積資產,就能完成退休夢想。趁年輕提前開始,按部就班做對8件事,退休之路才不會在年齡逼近時,感到茫然又辛苦,而是場輕鬆又愜意的累積過程。有恆心毅力一步一步去執行,達到退休的終極目標並非不可能....
保險理財部落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