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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身分職業由學生轉換為社會新鮮人,

出社會太表為自己人生負責,買保險要先衡量

自己責任,有哪些風險,以及預算配置。

學會看自己的保單,是出社會對自己負責的開始。

這個階段可以分成兩個層面:

1.本身已經有保險 :

有買意外險就要先變跟職業類別,再者根據即有的

保障內容做補強,尤其是醫療與意外險。

2.無任何保險者 :

(一)由於剛出社會收入不高,希望在有限的預算下

   規劃最高保障的商品就必須要仔細比較,一般

   收入的10% 做為基本保障的預算,太多是負

   擔,太少則保障不夠。

(二)務必誠實告知是否有任何體況或就診紀錄

   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要求業務逐一解釋保單條款,提出問題與

   業務討論千萬不要客氣,條款白紙黑字不

   要因為業務舌燦蓮花或氣勢而不好意思問

   ,不要因為自己剛出社會而有所懼怕被騙

   ,務必仔細耐心了解所有條款內容。

(四)所有文件都要自己親自簽名,資料要自己

   填寫(除了商品單位與代號),受益人欄

   位一定要加上法定繼承人而且不能塗改。

(五)一般轉帳有保費1%折扣,有些有即體會

   繳件的折扣,可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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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險

 

七大重大疾病                                

 

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癱瘓

5.癌症

6.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如果你有需要詳細資料,可以e-mail或是電話聯繫我 謝謝

電話 : 0986-115122

Line : a12180902

信箱 : bo.ss8855@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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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才是經濟支柱最主要的防護!

東森保險代理人日前針對會員進行的調查顯示,40~60歲會員是最重視醫療保障的族群。

這年紀的族群多為家中經濟支柱,且容易引發疾病;若要挑選醫療險,建議可趁年輕時投資,並選擇可保障範圍廣、還本型、提供健康增額保險金的項目,讓每一分保費都花在自己身上。
⋯⋯
一般人對於大公司、大品牌的印象根深蒂固,且保險公司品牌大小,很容易成為投保的關鍵;且現代人多晚婚,40~60歲期間多屬於中年養家族群,工作壓力大,好發的疾病也會跟著增加,故購買保險時,應首重還本和品牌。

市面上不少知名保險公司推出強調「可還本」的倍數型終身醫療險,相當受到保戶歡迎。

若以每日住院日額1000元為例、擁有住院日額3000倍、即可享有高達300萬的理賠總額;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則所繳保費將乘上1.1倍並扣除已理賠金額,退回給被保險人,因此,所繳出去的保費,最後都會用在自己身上。

醫療險不是買過就好,最好還要附加實支實付保險,以補充健保不給付的項目,包括自費的水晶體、人工關節等等。

民眾購買保單前,務必親自閱讀保單內容,勿單方面聽從業務員的說明,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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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只能拋棄或是全部接受嗎?!─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阿水伯過世之後,留下財產500萬元,遺有一名女兒美美為法定繼承人,原本以為阿水伯沒有債務,於是未辦理拋棄繼承(註1),但後來才發現,原來阿水伯生前還有貸款,約800萬元,如今,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美美難道只能全部繼承嗎?財產與負債相抵之下,美美是不是還須背負阿水伯的負債300萬元呢?
  ⋯⋯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過去民法的繼承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三種制度,若是像美美一樣,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則視為法定「概括繼承制度」,繼承阿水伯的所有財產及負債(註2)。
 
  不過,原先預設的「概括繼承」,在民國98年修法後(註3),便全面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清償以所得之遺產為限即可(註3)。舉例來說,美美在修法後繼承阿水伯所有遺產,阿水伯其負債雖高達800萬元,但美美清償之責任,基本上只需以繼承之500萬元財產為限。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雖然目前法定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但仍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註4)的規定,除了可釐清被繼承人的遺產,若債權人未在前述期限內告知其債權時,且繼承人又不知道,則該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求償(註5)。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不喪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權益,但依舊要對債權人依比例以遺產償還(註6),若還是未清償,債權人便可就未得到應受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行使權利,此時,繼承人就不得以遺產為限清償(註7),但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則不在此限。
 
  以美美來說,原本只知道阿水伯遺有500萬遺產,以及A債務800萬,後來才知道,另有B債務200萬,美美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下,應清償:
 
  A債務:500萬x(800萬/1000萬)=400萬
  B債務:500萬x(200萬/1000萬)=100萬
 
  但美美原先並不知情B債務的存在,因此將500萬遺產都清償給A債務了,後來才得知有B債務:
 
 1.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美美仍須依其比例清償B債務100萬。雖然美美已無遺產了,但由於一直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未按其比例分別償還A、B債務,此時,B債權人便可要求美美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其100萬元。
 
 2.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B債權人若未在期限內說明有B債務的存在,事後美美才知道,此時B債權人僅能就美美剩餘的遺產追討其比例100萬元,但美美剩餘遺產為零,因此無法向美美追討其債務。
 
 
◎ 例外狀況
 
  若繼承人有以下幾種行為,則是不得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方式繼承(註8):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可回溯適用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在民國98年修法的,而在那之前法定是採「概括繼承」,因此,在修法後,若有以下幾種狀況,是可以回溯適用修法後的規定(註9):
 
  1. 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阿水伯替他人作保的債務。
 
  2. 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註10)之規定代位繼承。
 
  3. 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美美未跟阿水伯同住,因此不清楚阿水伯的債務。
 
  以上這些狀況,可回溯,改採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為了避免對債權人不公平,若債權人能證明此為顯失公平者,則不在此限。
 
  
  許多人面臨債務大於財產的遺產時,會拋棄繼承,但其拋棄繼承的部分,會轉嫁到其他未辦理拋棄繼承的人身上,因此,目前法定改為類似限定繼承的方式,對許多不清楚法律規定的人來說,不用像過去一樣,未在期限內提出相關申請,被視為概括繼承,背負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債務。雖改成債務以遺產為限清償,但835小編建議,為了避免後續延伸問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較有保障(註10)唷!
 
 
註1:民法第 1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0GnW
 
註2:民法第 1148 條,民法舊法-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 http://ppt.cc/dysf
 
註3:98年修訂民法第 1148 條之理由,法源法律網, http://ppt.cc/YvOu
 
註4:民法第 115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GLqy
 
註5:民法第 116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ppt.cc/V1Bh
 
註6:民法第 116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c7Dr
 
註7:民法第 116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oLeM
 
註8:民法第 11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ZeFl
 
註9: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tinyurl.com/lbvfef7
 
註10:民法第 11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IPgM
 
註11:參考伍之四「明定「違反遺產清冊陳報義務之效果」」,辦理法定繼承須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http://ppt.cc/GB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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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風險及給付類型,認識保險一點都不難

  人的一生,多少會遇到「老、病、死、殘」的風險。若透過商業保險轉嫁這些風險,面對環境(如:醫療技術、健保制度)的改變,以及保險金花費方式(如:自由性、持續性)的不同考量,所選擇的保險種類就會不同。835小編建議大家可以透過「風險」以及「給付類型」來認識保險,進而規劃出適合自己的保單喔。

【保險的給付類型】⋯⋯

◎ 一次性給付

  當被保人符合該險種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就會給予一大筆保險金,交由被保人自行運用,不再依項目逐次申請理賠。

  如重大疾病險,一旦符合其中一項疾病的條件,即可獲賠,不用擔心後續治療方式是否在保障範圍內,較能自由地運用保險金,但理賠後通常此約亦終止。

◎ 持續性給付

  當狀況符合該險種的理賠條件,並依照保障項目,申請保險金,可持續性的申請給付,不會因為一次理賠就失效。

  如具有化療理賠的傳統型癌症險,除了要先符合癌症的定義外,還要符合化療理賠條件(如需住院且化療採注射方式),才得以申請理賠。而癌症常會使用到的標靶藥物,因不屬於現行癌症險的保障項目,所以就無法獲得此部份的保障。但若符合理賠的所有要件,在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障範圍內,可持續申請理賠金。

◎ 給付類型的優缺點

  從醫療進步的角度來看,若新式的治療方式,未來有可能不在保單當時的保障範圍內,則選擇一次性給付的險種較佳;以癌症的化學治療為例,目前多需要住院注射治療,但隨著醫療進步,未來可能透過口服藥錠即可治療,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就可能面臨無法獲得理賠的窘境,而一次性給付的險種,因為在符合癌症的要件後,即獲得一大筆理賠金可自行運用,因此無此問題。

  但若治療方式皆在保障範圍內,一次性給付的保單在領取保險金後,即代表要完全概括承受接下來的風險,假若當初規畫的保險金額不夠,面對「長時間」的費用支出,一次性給付險種可能面臨不夠用的狀況,因此,若只透過一次性給付的險種來轉嫁風險,就需要仔細評估其保額。

【風險種類】

◎ 身故

  主要考量在身後會有多少費用留給家人承擔,如負債(房貸、車貸等等)、家庭生活開銷、子女出國就學費用、喪葬費。可透過這些花費,評估身後所需的費用。身故後,通常是採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為避免不當花用等因素,亦有定期給予(如每年給付60萬,有總額限制)的方式。

◎ 意外
  發生意外,治療期間需支出醫藥費之外,還包括如殘廢,截肢後需裝義肢,骨折支架等需要支付大筆費用的狀況。在治療後,仍需復健而無法工作的這段期間,其生活費,甚至是看護費的費用,這全部都必須一併考量進去。

  若考慮以「一次性」給付的險種轉嫁,就需將可能支出的醫藥費、復健期間的看護及生活費、重新習得技能期間的生活費,甚至負債,做一次完整的估算,避免低估保額,產生生活費不足的風險缺口。或是可將一開始的醫藥費、負債,以「一次性」給付險種(如意外險、殘廢險)來估算,而復健部分就用「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轉嫁,給予長時間的保障。

◎ 疾病

  疾病可能會住院,以致於無法工作。這段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都得持續支出,考量「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住院醫療險),可以給予住院期間,持續性的保障。此外,疾病亦可能致殘或失能(如糖尿病患者引發併發症而截肢、癌症),此時就需要透過保險(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轉嫁出院後的持續性支出。

  針對重大疾病或是可能致殘的疾病,亦可選擇一次性給付的險種(如重疾險、殘廢險),一旦符合其理賠條件,即可領取一筆保險金。

◎ 癌症

  癌症的標靶藥物,其花費相當可觀(註2),由於目前多不在傳統癌症險的保障範圍內,所以可優先考量一次性給付的險種(重疾險、一次性給付癌症險)。而「目前」標靶藥物,多需要「住院」治療,所以可再透過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住院醫療險、傳統型癌症險)來輔助。

  罹癌,可能會使得身體狀況不佳,進而影響工作狀況,使得收入不穩定,甚至殘廢或完全失能,就需考慮另外以持續性給付的險種(如殘扶金、失能險、長看險)來支付;倘若都要以一次性給付的險種(重疾險、一次性給付癌症險、殘廢險),轉嫁罹癌後的醫療及生活費,得注意其保額的評估。

◎ 退休

  根據行政院經建會的統計(註3),國人壽命的平均歲數越來越長,這意味著人們在已屆退休年齡時,無經濟收入來源的期間將會拉長,這段期間的日常開銷,就可透過持續性給付的年金險來轉嫁。

  835小編提醒,面對風險,可依據不同的給付類型,來轉嫁不同層面的問題。給付類型不是只能選「一次性」或「持續性」險種而已。面對未來環境及自身狀況評估,可給予兩者不同比例上的搭配,選擇相關的險種來保障自己唷!
 
註1:投保前你要知道的,保險好Easy, http://ppt.cc/DNan
註2:罹癌花費可參考此一整理文章「癌症治療花費知多少」2009-01-28/作者mcintyre黃彥銚/ http://ppt.cc/v5Se
註3: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行政院經建會, http://ppt.cc/hs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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