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身分職業由學生轉換為社會新鮮人,
出社會太表為自己人生負責,買保險要先衡量
自己責任,有哪些風險,以及預算配置。
學會看自己的保單,是出社會對自己負責的開始。
這個階段可以分成兩個層面:
1.本身已經有保險 :
有買意外險就要先變跟職業類別,再者根據即有的
保障內容做補強,尤其是醫療與意外險。
2.無任何保險者 :
(一)由於剛出社會收入不高,希望在有限的預算下
規劃最高保障的商品就必須要仔細比較,一般
收入的10% 做為基本保障的預算,太多是負
擔,太少則保障不夠。
(二)務必誠實告知是否有任何體況或就診紀錄
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要求業務逐一解釋保單條款,提出問題與
業務討論千萬不要客氣,條款白紙黑字不
要因為業務舌燦蓮花或氣勢而不好意思問
,不要因為自己剛出社會而有所懼怕被騙
,務必仔細耐心了解所有條款內容。
(四)所有文件都要自己親自簽名,資料要自己
填寫(除了商品單位與代號),受益人欄
位一定要加上法定繼承人而且不能塗改。
(五)一般轉帳有保費1%折扣,有些有即體會
繳件的折扣,可以詢問。
重大疾病險
七大重大疾病
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癱瘓
5.癌症
6.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如果你有需要詳細資料,可以e-mail或是電話聯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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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只能拋棄或是全部接受嗎?!─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阿水伯過世之後,留下財產500萬元,遺有一名女兒美美為法定繼承人,原本以為阿水伯沒有債務,於是未辦理拋棄繼承(註1),但後來才發現,原來阿水伯生前還有貸款,約800萬元,如今,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美美難道只能全部繼承嗎?財產與負債相抵之下,美美是不是還須背負阿水伯的負債300萬元呢?
⋯⋯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過去民法的繼承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三種制度,若是像美美一樣,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則視為法定「概括繼承制度」,繼承阿水伯的所有財產及負債(註2)。
不過,原先預設的「概括繼承」,在民國98年修法後(註3),便全面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清償以所得之遺產為限即可(註3)。舉例來說,美美在修法後繼承阿水伯所有遺產,阿水伯其負債雖高達800萬元,但美美清償之責任,基本上只需以繼承之500萬元財產為限。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雖然目前法定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但仍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註4)的規定,除了可釐清被繼承人的遺產,若債權人未在前述期限內告知其債權時,且繼承人又不知道,則該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求償(註5)。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不喪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權益,但依舊要對債權人依比例以遺產償還(註6),若還是未清償,債權人便可就未得到應受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行使權利,此時,繼承人就不得以遺產為限清償(註7),但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則不在此限。
以美美來說,原本只知道阿水伯遺有500萬遺產,以及A債務800萬,後來才知道,另有B債務200萬,美美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下,應清償:
A債務:500萬x(800萬/1000萬)=400萬
B債務:500萬x(200萬/1000萬)=100萬
但美美原先並不知情B債務的存在,因此將500萬遺產都清償給A債務了,後來才得知有B債務:
1.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美美仍須依其比例清償B債務100萬。雖然美美已無遺產了,但由於一直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未按其比例分別償還A、B債務,此時,B債權人便可要求美美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其100萬元。
2.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
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B債權人若未在期限內說明有B債務的存在,事後美美才知道,此時B債權人僅能就美美剩餘的遺產追討其比例100萬元,但美美剩餘遺產為零,因此無法向美美追討其債務。
◎ 例外狀況
若繼承人有以下幾種行為,則是不得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方式繼承(註8):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可回溯適用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在民國98年修法的,而在那之前法定是採「概括繼承」,因此,在修法後,若有以下幾種狀況,是可以回溯適用修法後的規定(註9):
1. 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阿水伯替他人作保的債務。
2. 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註10)之規定代位繼承。
3. 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美美未跟阿水伯同住,因此不清楚阿水伯的債務。
以上這些狀況,可回溯,改採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為了避免對債權人不公平,若債權人能證明此為顯失公平者,則不在此限。
許多人面臨債務大於財產的遺產時,會拋棄繼承,但其拋棄繼承的部分,會轉嫁到其他未辦理拋棄繼承的人身上,因此,目前法定改為類似限定繼承的方式,對許多不清楚法律規定的人來說,不用像過去一樣,未在期限內提出相關申請,被視為概括繼承,背負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債務。雖改成債務以遺產為限清償,但835小編建議,為了避免後續延伸問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較有保障(註10)唷!
註1:民法第 1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0GnW
註2:民法第 1148 條,民法舊法-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 http://ppt.cc/dysf
註3:98年修訂民法第 1148 條之理由,法源法律網, http://ppt.cc/YvOu
註4:民法第 115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GLqy
註5:民法第 116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ppt.cc/V1Bh
註6:民法第 116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c7Dr
註7:民法第 116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oLeM
註8:民法第 11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ZeFl
註9: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tinyurl.com/lbvfef7
註10:民法第 11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ppt.cc/IPgM
註11:參考伍之四「明定「違反遺產清冊陳報義務之效果」」,辦理法定繼承須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http://ppt.cc/GBxg